新聞摘要:地下工程堵漏防水設計應遵循“防、排、截、堵相結合,剛柔相濟,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努力達到定級準確、方案可靠、施工簡便、經濟合理,使防水層與工程主體盡可能等壽命。
一、地下工程堵漏防水設計應遵循“防、排、截、堵相結合,剛柔相濟,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努力達到定級準確、方案可靠、施工簡便、經濟合理,使防水層與工程主體盡可能等壽命。
二、地下工程必須從工程規劃、建筑結構設計、材料選擇、施工工藝等方面系統地做好地下工程的防排水。
三、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技術指標、質量保證措施;
3、其他防水層選用的材料及其技術指標、質量保證措施;
4、工程細部構造的防水措施,選用的材料及其技術指標、質量保證措施;
5、工程的防排水系統,地面擋水、截水系統及工程各種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四、地下工程的設防標高的確定
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應考慮地表水、地下水、毛細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質改變的影響,單建式的地下工程,應采用全封閉、部分封閉防排水設計;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高度,應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五、地下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并根據防水等級的要求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六、防水材料、防水施工、質檢監理要求
1、混凝土的各種配料、外加劑和防水卷材、防水涂料、輔料、配件均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2、各種拌合物的配比成分和調制方法應按標準嚴格執行;
3、當采用卷材與卷材、卷材與涂料復合設防時,除特殊注明外,它們的材質應具有相容性,密封材料亦應相容,且與基層應具有良好的粘結性;
4、處于侵蝕介質中的地下工程,應采用耐侵蝕的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漿、卷材、涂料,密封材料等防水材料;
5、防水材料進場前,質檢人員應對廠方出具的質量證明文件和檢測報告進行檢查,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材料進場后按《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的要求進行現場復測,并提出檢測報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6、防水工程必須由符合規定資質的防水專業隊伍施工;
7、基坑不宜超挖,可預留約300mm厚的土方量待墊層施工前再挖清,個別超挖部位或基土已被擾動,應挖去擾動部分,再用C15混凝土或砂、碎石填平;
8、對軟土地基、膨脹土地基、濕陷性黃土地基、凍土地基應遵循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和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處理;
9、明挖法防水施工,地下水位應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業應持續至回填完畢。如因過早撤離降排水,主體結構隨地下水位突升而大范圍上浮,致使防水層損壞,應待地面以上主體結構澆筑至其自重大于靜水壓頭造成的浮力時方可停止降排水,自重不足時,必須采用錨樁或其它抗浮措施,使抗浮安全系數(結構自重與靜水壓頭浮力之比)為1.05-1.1;
10、為保證施工期間變形縫的相對穩定性,應先施工主體結構,后施工裙房或與主體結構相連接的低層建筑物;
11、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層的保護層在滿足設計要求、檢查合格后,應及時回填,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基坑內雜物應清理干凈,無積水;
2)工程周圍800mm以內宜用灰土、粘土或亞粘土回填,其中不得混有石塊、碎磚、灰渣及有機雜物,也不得有凍土。回填、分層夯實應均勻對稱進行。人工夯實每層厚度不大于250mm,機械夯實每層厚度不大于300mm,并應防止損傷保護層和防水層;
3)工程頂部回填土采用人工回填,厚度超過600mm厚時,才允許采用機械回填夯實。
12、地下管道、地漏、出入口、窗井等應有防倒灌措施;
13、質檢監理人員應按主控項目、一般項目、質檢提綱予以檢查,不合格的應與返工,分項工程完工后應進行驗收,不同工種交叉施工時,應進行有效協調,以確保已完工防水層不被非防水施工時的人為破壞。